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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非公有制企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2008-07-10 09:2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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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非公有制企业工程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宁波市人事局甬人专〔2007〕18号、宁波市经济委员会甬经政治﹝2008﹞130号文件精神,现将2008年度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非公有制企业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正常晋升

  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可申报技术员。

  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可申报助理工程师。

  大专及以上学历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的,可申报工程师。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的,可申报工程师。

  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不一致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二)破格晋升

  1、技术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市级及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发表过有一定价值的论文、技术工作总结的。

  (2)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贡献者;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发明参与人。

  (3)直接主持过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或市级及以上新产品开发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且这些项目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2003年以来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先进工作者、科技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的。

  (5)高中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初中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7年的。

  2、助理工程师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市级及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发表过有一定价值的论文、技术工作总结,并被采用推广的。

  (2)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宁波市优秀新产品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贡献者;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发明人。

  (3)直接主持过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或主持过宁波市级新产品开发项目,且这些项目已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2003年以来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先进工作者、科技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的。

  (5)主持一个单位或部门的技术工作2年以上,且业绩显著的。

  (6)高中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7年,初中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0年的。

  3、工程师须符合下列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不满4年,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及以上者,可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宁波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获得者;省厅(委、局)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市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市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者;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者。

  (2)任现职以来,被评为部(委)、省级专业先进工作者;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的。

  (3)为主负责过一次2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或多次累计5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或主持开发宁波市级以上新产品,且该产品已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已连续主持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此期间该单位或部门技术工作成绩显著,在产品开发、工艺革新、高新技术应用、质量管理或设备管理等方面,受到宁波市政府嘉奖的。

  (4)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或具有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十五年的。

  三、考评办法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采用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不一致或破格晋升的人员,须参加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采用面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员均须参加面试。

  考(面)试成绩合格的,报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在慈溪人才网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发文公布并核发相应证书。

  四、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三)反映专业技术水平实绩材料(论文、著作、专利等)。

  (四)符合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资历证明、学历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附件1)一份。

  (六)《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2)一式15份,A3纸打印。

  (七)正常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供相关专业论文一篇。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计算到2008年12月底。在此期限内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列入申报范围。

  提交的材料、证件为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递交2寸正面免冠近照1张(背面写上姓名),做证备用。

  五、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申报材料由单位核实,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初审汇总后,于8月10日前报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北三环东路1999号,电话:63938230、63938233)。

  六、收费标准

  评审费按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中级每人180元,初级每人100元。考务费每门课50元。

  附件: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

     2、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综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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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 溪 市 人 事 局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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